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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辉与祖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122号原告韩辉。被告祖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辉诉被告祖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辉承担。审 判 长  刘卫霞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