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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利新与陈宝华、陈国信、刘建强、孙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新,陈宝华,陈国信,刘建强,孙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新,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宝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国信,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建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孙玉宏,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本院在执行张利新申请执行陈宝华、陈国信、刘建强、孙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宝华、陈国信、刘建强、孙玉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肖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