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兰伟与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王洪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伟,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王洪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48号原告:兰伟。被告: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清村镇。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职务:经理。被告:王洪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伟与被告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王洪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