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菊连申请执行舒先桂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莲,舒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莲,贵州省岑巩县人。被执行人舒先桂,贵州省岑巩县人。本院在执行张菊连申请执行舒先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舒先桂外出务工,联系方式及地址均不明,其本人及配偶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连又身患疾病,生活特别困难。为此,本院根据《黔东南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县委政法委为申请执行人报请司法救助申请全部执行标的司法救助金,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岑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兴军审判员 严 进审判员 石显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