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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余时江与朱本秋,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时江,朱本秋,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余时江,男。委托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本秋。被告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时江与被告朱本秋、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时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时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时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时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99元,由原告余时江负担。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