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执异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马冲与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何建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冲,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何建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198号案外人马丹,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案外人张宏伟,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冲,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法定代表人何建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建霆。本院在执行马冲申请执行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何建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丹、张宏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马丹、张宏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马丹、张宏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赵严岭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