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志方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方,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457号(小额诉讼案件)(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457号原告宁志方。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贵先。原告宁志方诉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人民币2110元;2、支付原告赔偿款6330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元、电话费50元以及复印费1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宁志方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志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