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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瑜州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瑜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04号罪犯吴瑜州,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莆田市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其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瑜州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11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瑜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瑜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