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欣、张露、张珺要求宣告梁雄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95号申请人张欣,女,200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张露,女,200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张珺,男,200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三申请人的代理人张先礼,男,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三申请人的爷爷。申请人张欣、张露、张珺要求宣告梁雄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欣、张露、张珺述称被申请人梁雄因家族负有巨额债务,于2012年2月以打工为名,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三申请人要求宣告梁雄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梁雄,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原住祁阳县下马渡镇大桥湾村5组,系三申请人的母亲。因被申请人梁雄不堪重负家庭巨额债务于2012年2月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6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和梁雄原住所地发出寻找梁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雄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梁雄自2012年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在本院发出寻找公告三个月后仍无音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雄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国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