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林东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林东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海波。委托代理人:戴利霞。委托代理人:岑萍萍。被告:林东鹤,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东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