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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俞国华与俞斌伟、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华,俞斌伟,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122号原告:俞国华。被告:俞斌伟。被告:张燕。原告俞国华为与被告俞斌伟、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争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斌伟、张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俞国华起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俞斌伟向原告借款,同时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俞斌伟向原告俞国华借款50000元,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50000元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俞斌伟。被告俞斌伟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3日止,之后利息未付,本金至今仍未归还。被告俞斌伟、张燕系夫妻,且此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俞斌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15年8月3日利息为10000元,以后利随本清),被告张燕共同承担被告俞斌伟的上述债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俞斌伟、张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俞斌伟、张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合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俞国华与被告俞斌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当事人在借款时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依法权利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现原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求被告俞斌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法。被告俞斌伟、张燕系夫妻,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对于利息部分原告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俞国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俞斌伟、张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行为,也是对自己的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斌伟、张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国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俞斌伟、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