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垦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杜建平诉初丽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平,初丽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垦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杜建平,男,45岁。被告初丽萍,女,35岁。原告杜建平与被告初丽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在新疆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原告杜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初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感情一般。2006年被告带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初丽萍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原告杜建平与被告初丽萍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12日在第十三师红山农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12月9日生育一子杜海轩。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6年被告携子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要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婚生子抚养权事宜,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杜建平与被告初丽萍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杜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叶 滨代理审判员 白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