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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娴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铜陵合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37号原告:王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钟志水(系原告丈夫)。被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铜陵合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友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娴诉被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铜陵合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娴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