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孝俊与王晴、吴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俊,王晴,吴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340号原告王孝俊。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梦娇,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晴。被告吴国清。原告王孝俊与被告王晴、吴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孝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55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75元,由原告王孝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