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小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贾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贾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42号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宁,系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贾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广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