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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梅兰、卢保红与卢保红、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梅兰,卢保红,孙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858号原告:吕梅兰。被告:卢保红。被告:孙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兰与被告卢保红、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