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梅兰、卢保红与卢保红、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梅兰,卢保红,孙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858号原告:吕梅兰。被告:卢保红。被告:孙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兰与被告卢保红、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