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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大军、杨允华与杨允华、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军,杨允华,金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郭大军。被告:杨允华。被告:金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军与被告杨允华、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大军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