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大军、杨允华与杨允华、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军,杨允华,金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郭大军。被告:杨允华。被告:金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大军与被告杨允华、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大军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