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丛肖与李传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丛肖,李传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张丛肖,女,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文力,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传宝,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飞,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丛肖诉被告李传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丛肖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丛肖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丛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丛肖负担。审判员 罗国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