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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邢志廷,林青彩,邢永强,邢立东,刘欠欠,邢志银,赵洪云,邢志玉,临沂市兴发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35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被执行人邢志廷。被执行人林青彩。被执行人邢永强。被执行人邢立东。被执行人刘欠欠。被执行人邢志银。被执行人赵洪云。被执行人邢志玉。被执行人临沂市兴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志廷。被执行人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立东。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十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地上建筑物(详见查封清单)现因查封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地上建筑物(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