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执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庆功与淄博市周村区张坊乡北旺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功,淄博市周村区张坊乡北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监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高庆功。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张坊乡北旺村村民委员会。高庆功与淄博市周村区张坊乡北旺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日以(2001)周执字第599号立案执行。因该案久执未结,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1996)周涉经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到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1996)周涉经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王 霞审 判 员 赵盛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