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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贤集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贤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81号罪犯黄贤集,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百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贤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桂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贤集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31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9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贤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贤集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贤集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85.9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贤集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贤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贤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0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