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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成都川西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川西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58-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远,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川西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已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执行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所有的冶炼高炉及其配套设备以及该公司位于旺苍县嘉川镇庆寨村的工业用地145430.2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5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