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天津兴成伟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兴成伟功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兴成伟功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天津兴成伟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代 坤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