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凡,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法定代表人周天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伟,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钟明名,女,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联模,董事长。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1号楼13层办公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柱,总经理。被告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迎宾路曙光新村2-17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勇,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天山北路16号兰溪谷院内新办公楼(11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志凌,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星电缆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瑞德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德棉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哈密尧铭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哈密坤铭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园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星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凡,被告攀钢工程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明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瑞德公司、新疆德棉公司、哈密尧铭公司、哈密坤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向原告给付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号为0010006123586524,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23日,付款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德州市运河支行。2015年4月24日,原告委托农业银行乐山分行收款时,因付款人无款支付而被中国工商银行德州市运河支行拒付。本案所涉票据系出票人凯瑞德公司向新疆德棉公司出具。此后,该汇票被依次连续背书给哈密尧铭公司、哈密坤铭公司、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原告多次向攀钢工程技术公司追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攀钢工程技术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3627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24日计算至2015年8月3日);二、凯瑞德公司、新疆德棉公司、哈密尧铭公司、哈密坤铭公司为攀钢工程技术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攀钢工程技术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二,商业承兑汇票、工商银行出具的拒付书,证明该汇票无法承兑,拒付理由为出票人无款支付。经庭审质证,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攀钢工程技术公司辩称,其与哈密坤铭公司签订《牛毛泉选厂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并取得本案所涉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出票人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后因与原告有正常业务往来,故将该汇票依法转让给原告。出票人才是实质债务人。攀钢工程技术公司财务状况濒临绝境,作为国企,一旦无辜替他人承担责任进而造成员工工资无力发放,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后果。出票人凯瑞德公司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骗取资金,属于票据欺诈行为,攀钢工程技术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侦查,或判令出票人凯瑞德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攀钢工程技术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证明攀钢工程技术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二,商业承兑汇票、工商银行出具的拒付书,证明该汇票无法承兑,拒付理由为出票人无款支付;证据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攀钢工程技术公司与哈密坤铭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取得本案所涉票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凯瑞德公司、新疆德棉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哈密尧铭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从新疆德棉公司取得本案所涉票据后,因正常的商业交易,背书给哈密坤铭公司。其与新疆德棉公司及哈密坤铭公司的交易均已完成。原告没有取得货款,责任在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及出票人凯瑞德公司,与哈密尧铭公司无关。哈密尧铭公司当前处于严重的财务危机中,没有能力替他人支付货款,也无可供变现的资产。本案应由出票人凯瑞德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哈密尧铭公司无偿付义务和偿付能力,也不应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哈密坤铭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从哈密尧铭公司取得本案所涉票据后,因正常的商业交易,背书给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其与哈密尧铭公司及攀钢工程技术公司的交易均已完成。原告没有取得货款,责任在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及出票人凯瑞德公司,与哈密坤铭公司无关。当前,哈密坤铭公司严重亏损,资金链断裂,无能力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与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发生交易,因票据承兑问题收不到货款,是攀钢工程技术公司构成合同违约,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追究攀钢工程技术公司的违约责任,诉讼费用应由攀钢工程技术公司承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哈密尧铭公司与哈密坤铭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新疆德棉公司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为0010006123586524,付款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德州市运河支行,出票金额为30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4月23日。此后,该汇票被依次连续背书给哈密尧铭公司、哈密坤铭公司、攀钢工程技术公司。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因与明星电缆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将该汇票背书给明星电缆公司用于支付货款。明星电缆公司持有汇票后,委托农业银行乐山分行收款,中国工商银行德州市运河支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为由拒付。2015年8月3日,明星电缆公司起诉来院,请求判如诉请。本院认为,明星电缆公司持有合法背书转让的票据被拒绝付款后,行使对票据前手的追索权,并要求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规定,明星电缆公司要求攀钢工程技术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故,对明星电缆公司要求攀钢工程技术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36275元,由凯瑞德公司、新疆德棉公司、哈密尧铭公司、哈密坤铭公司连带偿付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攀钢工程技术公司抗辩出票人凯瑞德公司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属于票据欺诈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哈密尧铭公司抗辩其无偿付义务和偿付能力,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选择哈密坤铭公司作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故哈密坤铭公司辩称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原告追究攀钢工程技术公司合同违约责任,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36275元,合计3036275元;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91元,减半收取15545.5元,由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