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福强、刘伟燕与李嘉勇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福强,刘伟燕,李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福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伟燕,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素光、李锡芳,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嘉勇,香港居民。再审申请人陈福强、刘伟燕因与被申请人李嘉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福强、刘伟燕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具体而言,被申请人李嘉勇故意隐瞒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及实际居所,导致一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时无法联系申请人,且一审法院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对本案予以公告送达导致违法,并且一审法院的公告送达方式也存在不当,没有依法将诉讼请求内容及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在公告上予以标明;(二)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申请人李嘉勇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为此,申请再审。经审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起诉后,曾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系列诉讼文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两名再审申请人陈福强及刘伟燕最近一次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进行邮寄送达,在上述送达均不成功的情况下,遂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法院按照上述方式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送达无果情况下亦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一审法院在公告送达中,不仅先后在该院公告栏内张贴应诉通知及一审判决送达公告,亦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分别刊登送达公告。其中,在应诉通知的送达公告中不仅明确要求陈福强、刘伟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并明确告知不按时到庭应诉的后果;在对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公告中,不仅要求陈福强、刘伟燕前来该院领取一审判决书及领取期限,并明确告知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的后果,同时明确告知其提起上诉的权利和上诉期限,以及逾期未上诉即发生一审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无法查知陈福强、刘伟燕的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经向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邮寄送达无果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当,且一审法院所采用的送达公告内容明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陈福强、刘伟燕申请再审提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以及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剥夺其诉讼权利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所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亦不予支持。综上,陈福强、刘伟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福强、刘伟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