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被执行人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付店镇付店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河南德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汝阳县右炫矿业有限公司王坪乡西沟矿区(证号为C41000020100131200549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