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中亚电缆经销部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中亚电缆经销部,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亚电缆经销部。住所:河北省晋州市营里镇营里村第八胡同15号。法定代表人:蔡从双,经理。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誉路213号。法定代表人:ANGANG,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亚电缆经销部与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亚电缆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亚电缆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为2627元,由原告大同市南郊区中亚电缆经销部负担。审 判 长 徐雅文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