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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沙勇与刘立银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勇,刘立银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63号原告:沙勇,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殷翔宇,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银,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勇与被告刘立银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勇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