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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8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茂名市和丰药业有限公司与茂名石化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56-3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和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李东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儒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支付尚欠货款12854625.42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和丰药业有限公司,并负担执行费802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茂南法执字第856-1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存款5154811.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56-1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存款5154811.42元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存款5154811.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兴审判员  黄水洋审判员  吴永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