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明文与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文,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谭显训,谭显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8号原告张明文,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庆国,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海龙,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传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永合,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潘新,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一般授权)。第三人谭显训(曾用名谭显顺),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第三人谭显谋,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原告张明文诉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谭显训、谭显谋土地行政确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文以与第三人经过协商,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文负担。审判长 秦红军审判员 廖东辉审判员 伍兴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