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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黎某甲与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黎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324。被告:黎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368。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黎某甲与被告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告考虑循其它途径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