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止裁定书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中止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司永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