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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31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