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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文兴与孙之令、杨香玲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89-1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兴被执行人孙之令被执行人杨香玲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30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被执行人杨香玲所有的红旗牌轿车一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郭文兴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2、申请执行人郭文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