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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姗与北京比德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姗,北京比德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68号申请执行人张姗,女,1994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比德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24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比德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比德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比德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比德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