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孟令金、董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金,董跃辉,刘增喜,张彦明,毕国华,毕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孟令金,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董跃辉,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刘增喜,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张彦明,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毕国华,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毕海松,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令金与被执行人董跃辉、刘增喜、张彦明、毕国华、毕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孟令金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