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绩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小南与张发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南,张发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绩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南,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张发扬,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绩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发扬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绩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