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遂宁市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严庆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庆双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遂宁市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北路899号2号2楼法定代表人吴俊。委托代理人魏廷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庆双,男性,汉族,1967年11月21日。本院在审理遂宁市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严庆双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遂宁市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静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