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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胡某。被告:戴某。原告胡某为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巍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