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胡某。被告:戴某。原告胡某为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巍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