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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95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群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渭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