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国芝诉彭胜华、阿斯派服饰(长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芝,彭胜华,阿斯派服饰(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497号原告高国芝,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丽,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胜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阿斯派服饰(长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胜华。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原告高国芝诉被告彭胜华、阿斯派服饰(长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国芝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愿意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中高国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青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