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梁联清与四川鑫建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联清,四川鑫建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699-1号申请执行人梁联清,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鑫建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案(2009)58号梁联清与四川鑫建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鑫建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568元,支付申请人的申请人的工伤等费用87368元和执行费1200元。本案执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案(2009)5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