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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付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丙刚,付明江,李丽,陈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庞丙刚,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付明江,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被执行人陈二虎,男,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朝阳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明江、李丽、陈二虎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