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付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丙刚,付明江,李丽,陈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庞丙刚,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付明江,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被执行人陈二虎,男,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朝阳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明江、李丽、陈二虎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