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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建与马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马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415号原告张建,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马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马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