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建与马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马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415号原告张建,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马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马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