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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邱信炳与刘荣件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邱信炳,男。被告刘荣件,曾用名刘荣谦,男。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信炳与被告刘荣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信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