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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孟庆勇与王永宝、赵永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勇,王永宝,赵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63号原告孟庆勇。被告王永宝,成年。被告赵永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789号原告孟庆勇与被告王永宝、赵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孟庆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和担保人苏光(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30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孟庆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和担保人苏光(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30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