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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沁刑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9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2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监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超、王元帅、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宋某甲家叫自己的女儿宋某乙,宋某甲家中仅有其孙女宋某丙在家,田某某趁机潜入宋某甲的住室内,将放在床头柜中一黑色皮包内的3600元现金盗走。后将赃款用于吸毒挥霍。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9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拘,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10天),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下发(2015)沁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证明、辨认笔录、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2015)沁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敏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