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正雄与肃宁县舜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雄,肃宁县舜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刘正雄,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肃宁县舜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作尧地址: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雄与被告肃宁县舜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雄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刘正雄承担。审判长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陪审员 齐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凤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