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魏新愿与陕西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愿,陕西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75-1号申请执行人魏新愿,女,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新愿与陕西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魏新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7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472.8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08997.87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魏新愿,执行费1527元陕西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7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