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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霍某与梁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梁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原告霍某诉被告梁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奎涛 微信公众号“”